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8〕209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价格自12月19日零时起调整,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160元和127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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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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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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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制,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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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配送制,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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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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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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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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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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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
|
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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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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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号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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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
|
6815
|
7187
|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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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号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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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
|
7218
|
7594
|
5.80
|
98号汽油
|
|
|
|
6.35
|
0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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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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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
|
6240
|
5.40
|
-10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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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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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
|
6614
|
5.73
|
-20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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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6
|
6557
|
6926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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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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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6
|
6804
|
7176
|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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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汽、柴油质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执行。
2、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