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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地在广东省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表1

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可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
 1)在广东省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
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澳门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澳门律师担任涉澳
或跨境法律顾问。
 2)广东省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
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澳门居民可在广东省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需由内地居民持有;担任合伙人的澳门居民需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担任合伙人的澳门居民应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c.税收服务(CPC86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d.建筑及设计服务(CPC8671)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在澳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提供工程勘察服务除外。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e.工程服务(CPC8672)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在澳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提供水库、堤坝等民用水利工程服务、工程勘察服务除外。
   
部门: 1.商务服务
分部门: A.专业服务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业存在
措施:

1.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在澳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2.提供水库、堤坝等民用水利工程服务、工程勘察服务除外。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A.专业服务

 g.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CPC867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服务、工程勘察服务除外。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A.专业服务

 h.医疗和牙科服务(CPC931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申请设立医疗机构需经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和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和登记。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A.专业服务

 i.兽医服务(CPC93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限于在城市开设宠物诊疗机构。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A.专业服务

 j.助产士、护士、理疗医师和护理员提供的服务(CPC9319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不作承诺。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A.专业服务

 k.其他(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CPC892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a.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CPC84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b.软件执行服务(CPC84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c.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d.数据库服务(CPC844,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除外)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e.其他(CPC845+84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C.研究和开发服务

 a.自然科学的研究和开发服务(CPC85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除外。
2.从事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和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
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以及大熊猫基因资源开发活动除外。
3.与内地方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经审核,报江南平台入口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
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可合作研究利用。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
应当经江南平台入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C.研究和开发服务

 c.边缘学科的研究和开发服务(CPC85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限于自然科学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D.房地产服务

 a.涉及自有或租赁房地产的服务(CPC82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为明晰起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D.房地产服务

 b.基于收费或合同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为明晰起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依据。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a.船舶租赁(CPC8310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b.航空器租赁(CPC8310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c.个人车辆(CPC83101)、货运车辆(CPC83102)及其他陆地运输设备(CPC83105)
的租赁服务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d.农业机械等设备租赁服务(CPC83106-8310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

 e.个人和家用物品等其他租赁服务(CPC83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a.广告服务(CPC87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b.市场调研和公共民意测验服务(CPC86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提供公共民意测验服务和非市场调查的市场调研服务除外。
2.提供市场调查服务限于合资、合作。
3.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需向国家统计局提
出。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c.管理咨询服务(CPC865)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d.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CPC866)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设立的独资公司仅可为在澳门注册的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服务。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f.与农业、狩猎和林业有关的服务(CPC88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经营农作物种子企业,须由内地方控股。
2.从事大熊猫驯养繁殖、利用除外。
3.从事象牙雕刻、加工、销售除外。
4.从事森林火灾损失评估以及其他森林评估除外。
5.不可获得林权证。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g.与渔业有关的服务(CPC88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从事内地远洋渔业和内地捕捞业除外。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h.与采矿业有关的服务(CPC883+5115)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i.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CPC884除88442外、CPC885)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提供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制造业有关的服务除外。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j.与能源分配有关的服务(CPC887)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电网、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2.在广东省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从事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内
地方控股。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l.调查与保安服务(CPC87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调查服务除外。
2.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
单位的保安服务除外。
3.不允许设立或入股内地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m.与工程相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CPC8675)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不允许从事:
 1)钨、锡、锑、钼、萤石的勘查。
 2)稀土的勘查、选矿。
 3)放射性矿产的勘查、选矿。
 4)与水利工程相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
 5)工程勘察服务。
 6)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务地
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
三维地图的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2.不允许以独资形式从事:
 1)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勘查(须由内地方控股)。
 2)贵金属(金族)的勘查。
 3)重晶石的勘查。
 4)金刚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
 5)硫铁矿、锂矿的选矿。
 6)物探的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7)设立测绘公司(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n.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个人和家用物品的维修,与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有关的
修理服务)(CPC633+8861-8866)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从事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修理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o.建筑物清洁服务(CPC87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p.摄影服务(CPC875)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q.包装服务(CPC876)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s.会议服务(CPC8790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
分部门:F.其他商务服务

 t.其他(CPC8790,光盘复制服务除外)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从事印章刻制服务除外。
为明晰起见,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部门:2.通讯服务
分部门:A.邮政服务(CPC751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不允许提供邮政服务。
   
部门:2.通讯服务
分部门:B.速递服务(CPC751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提供信件的内地境内快递业务、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业务除外。
   
部门: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A.建筑物的总体建筑工作(CPC51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B.民用工程的总体建筑工作(CPC51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水库、堤坝等民用水利工程的总体建筑服务除外。
2.提供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建设工程、设施设备采购、航道及设施设备养护管理服务除
外。
3.提供航道维护性疏浚服务除外。

部门: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C.安装和组装工作(CPC514+516)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D.建筑物的装修工作(CPC517)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3.建筑和相关的工程服务
分部门:E.其他(CPC511+515+518)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4.分销服务
分部门:A.佣金代理服务(CPC62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4.分销服务
分部门:B.批发销售服务(CPC622,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批发服务除外)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粮食收购以及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农作物种子的批发销售服务除外。
2.从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4.分销服务
分部门:C.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零售服务除
外)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提供烟草的零售服务除外。
2.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加油站)的连锁
店,须内地方控股。

部门:4.分销服务
分部门:D.特许经营服务(CPC892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4.分销服务
分部门:E.其他分销服务(文物拍卖除外)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经营免税商店除外。
2.申请设立直销企业,应当有3年以上在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
构不可招募境外人员为直销员,境外人员不可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部门:5.教育服务
分部门:A.初级教育服务(CPC92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以内地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投资举办义务教育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除外。
为明晰起见,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设立独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范围除在内地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可扩大至在前海、南沙、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部门:5.教育服务
分部门:B.中等教育服务(CPC92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以内地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独资举办非学历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范围比照
内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
3.投资举办义务教育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除外。
为明晰起见,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设立独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范围除在内地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可扩大至在前海、南沙、横琴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部门:5.教育服务
分部门:C.高等教育服务(CPC92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以内地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2.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独资举办非学历高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范围比照
内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
3.投资举办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除外。

部门:5.教育服务
分部门:D.成人教育服务(CPC92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投资举办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除外。

部门:5.教育服务
分部门:E.其他教育服务(CPC92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投资举办军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除外。

部门:6.环境服务
分部门:A.排污服务(CPC940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6.环境服务
分部门: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6.环境服务
分部门:C.公共卫生及类似服务(CPC940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6.环境服务
分部门:D.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6.环境服务
分部门:E.降低噪音服务(CPC9405)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6.环境服务
分部门:F.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6.环境服务
分部门:G.其他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7.金融服务
分部门: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CPC812)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咨询、精算等)(CPC8140)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澳门保险公司及其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进入内地保险市场须满足下列条件:
 1)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澳门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
其中任何一家澳门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2)所在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
的有效监管;
 3)符合所在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4)所在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5)法人治理结构合理,风险管理体系稳健;
 6)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有效;
 7)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澳门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过24.9%。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
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3)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4)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3.境外保险公司与内地境内的公司、企业合资在内地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
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可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境外保险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可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内地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可低于75%。
5.澳门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申
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澳门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
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6.澳门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澳门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
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7.澳门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
 2)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
 3)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8.不允许设立保险公估机构。
9.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可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1)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2)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经批准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外资保险公司应提交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材料。
   
部门:7.金融服务
分部门:B.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不含保险)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需偿还的资金(CPC81115-81119)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贷款、保理和商业交易的融资(CPC8113)
 c.金融租赁(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货币汇兑服务(除清算所服务外)(CPC81339)
 e.担保与承兑(CPC81199)
 f.在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其他场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货币市场票据(CPC81339)
  f2.外汇(CPC81333)
  f3.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和期权(CPC81339)
  f4.汇率和利率契约,包括掉期和远期利、汇率协议(CPC81339)
  f5.可转让证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转让的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CPC81339)
 g.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CPC8132)
 h.货币经纪(CPC81339)
 i.资产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CPC81339或
81319)
 k.咨询和其他辅助金融服务(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传输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的软件
(CPC813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具体要求:
 1)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为商业银
行;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澳门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作为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
时应当为商业银行;
 2)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境外发起人
或战略投资者应为金融机构;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境
外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为银行;
 4)信托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5)金融租赁公司的境外发起人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6)消费金融公司的境外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7)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投资人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应为金融机构。
2.投资下列金融机构须经审批:
 1)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入股内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城市商业银行须经审批;
 2)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须经审批;
 3)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经审批;
 4)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须经
审批;
 5)外国银行变更内地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须经审批;
 6)征信机构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江南平台入口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7)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需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批准,取得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许可证》。
3.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符合总资产数量要求,具体包括:
 1)拟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东、外国银行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在横琴设立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
   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40亿美
   元);
 2)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境外发起人
或战略投资者,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60亿美元;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境外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60亿美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境外发起人
或战略投资者,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4)信托公司的境外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年年末
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6)金融租赁公司的境外发起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
元。
4.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持股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具
体如下:
 1)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
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可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
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比例合计不可超过25%。前款所称投资入股
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
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单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投资入股比例不可超过20%,多
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比例合计
不可超过25%。
 3)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可超过20%,多个境外机构投资入股比例
合计不可超过25%。
 4)单个境外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可超过20%,多个境外机构投资
入股比例合计不可超过25%。
5.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以经营下列外汇和人民币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内地中国公
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可
以经营对内地中国公民的人民币业务。不可以提供仅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主体才能提
供的业务。不可以提供证券、保险业务。
6.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
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可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30%应以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
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内地3家或3家以下内地中资商业银
 行。
7.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的,应当满足审慎性条件,并经批准。
8.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可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法规、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同业拆借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备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
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
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10.不可从事代理支库业务。
11.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应满足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申请前连续
三年盈利且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
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的要求。
12.境外机构不可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3.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
 1)外方股东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
 2)租赁财产附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14.投资证券公司限于以下2种形式:
 1)投资证券公司为合资形式时,包括: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为合资证券公司。同一
澳资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主体实际控制的多家澳资金融机构,入股两地合资证券
公司的数量不可超过一家。
 2)境外投资者投资上市内资证券公司时,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
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
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可不受至少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
低于49%的限制)。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对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资质条件
的规定。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可
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
比例不可超过25%。
15.投资证券公司为合资形式时,除以下情形外,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
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可超过49%。境内股东
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
益比例不低于49%:
1)符合设立内地与澳门合资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可在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
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
证券公司;
 2)符合设立内地与澳门合资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可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
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
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
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16.除15(1)、15(2)情形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至少1名
是具备合法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持续经营5年以上。
  在15(1)、15(2)情形下,合资证券公司的澳资股东应当具备内地与澳门设立合
资证券公司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17.除15(1)、15(2)情形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
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
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18.澳资金融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限于合资形式(允许入股两地合资基金公司的家数参
照国民待遇实行“参一控一”)。
19.投资期货公司限于合资形式,符合条件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期货公司中拥有的权
益比例不可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同一澳资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主体实际控
制的多家澳资金融机构,入股两地合资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可超过一家。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澳门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
  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澳门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20.澳资金融机构投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限于合资形式。同一澳资金融机构,或者受同一
主体实际控制的多家澳资金融机构,入股两地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可超过
一家。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澳门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
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内地证券
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
49%。
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符合内地与澳门设
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相关规定的澳资证券公司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21.澳资股东入股两地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须
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部门:7.金融服务
分部门:C.其他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分部门:A.医院服务(CPC931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申请设立医疗机构需经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和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和登记。
   
部门: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分部门:B.其他人类健康服务(CPC93192+93193+9319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开展基因信息、血液采集、病理数据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服务除外。
   
部门: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分部门:C.社会服务(CPC93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提供儿童福利机构、灾民社会救助服务除外。
   
部门: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分部门:A.饭店和餐饮服务(CPC641-64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分部门: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服务(CPC747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独资设立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限于5家。
   
部门: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分部门:C.导游服务(CPC747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分部门:D.其他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分部门:D.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设立营业性射击场除外。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A.海洋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21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沿海水路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澳门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
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A.海洋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21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沿海水路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澳门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
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A.海洋运输服务

 c.船舶和船员的租赁(CPC721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提供沿海水路运输的船舶和船员租赁服务除外。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A.海洋运输服务

 d.船舶维修和保养(CPC8868)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A.海洋运输服务

 e.拖驳服务(CPC721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沿海水路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澳门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
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A.海洋运输服务

 f.海运支持服务(CPC745)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可从事的海洋运输支持服务限于:
 1)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应服务。
 2)为进港或抛锚的船舶提供清洁、消毒、熏蒸、灭害虫及船舶封存和储存服务。
2.可申请船舶登记的法人企业限于合资,且内地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B.内水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22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内水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澳门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
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B.内水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22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内水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澳门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
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B.内水运输服务

 c.船舶和船员的租赁(CPC722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不允许提供内水船舶和船员租赁服务。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B.内水运输服务

 d.船舶维修和保养(CPC8868)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B.内水运输服务

 e.拖驳服务(CPC722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从事内水运输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拟经营的范围内,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2)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3)限于合资、合作,且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出资额低于50%。
2.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中,澳门服务提供者或其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
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B.内水运输服务

 f.内水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5)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可从事的内水运输支持服务限于:
 1)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应服务。
 2)为进港或抛锚的船舶提供清洁、消毒、熏蒸、灭害虫及船舶封存和储存服务。
2.可申请船舶登记的法人企业限于合资,且内地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C.航空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3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设立经营公共航空客运公司,须由内地方控股,一家澳门服务提供者(包括其关联企
业)投资比例不可超过25%,公司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
2.设立经营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须由内地方控股;设
立经营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限于与内地方合资、合作。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C.航空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3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设立经营公共航空货运公司,须由内地方控股,一家澳门服务提供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可超过25%,公司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C.航空运输服务

 c.带乘务员的飞机租赁服务(CPC73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C.航空运输服务

 d.飞机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8868)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C.航空运输服务

 e.空运支持服务(CPC746)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投资和管理内地空中管制系统除外。
2.投资民用机场,应由内地方相对控股。
3.提供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的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不允许以独资形式提供大型机场
委托管理服务。
4.可独资提供的航空运输地面服务限于: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
服务、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与邮件服务、机坪服务、飞机服务。
5.投资航空油料项目,须由内地方控股。
6.投资计算机订座系统项目,应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者合资,且内地方在合
资企业中控股。
为明晰起见,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可出具由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也可由澳门银行作担保,待申请获内地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再补回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D.航天运输服务(CPC73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不允许提供航天运输服务。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E.铁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1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设立经营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E.铁路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11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E.铁路运输服务

 c.推车和拖车服务(CPC711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E.铁路运输服务

 d.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8868)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E.铁路运输服务

 e.铁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从事干线铁路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F.公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21+712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提供澳门与内地间及内地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服务限于合资形式,澳门服务提供者所持
股份比例不可多于49%(以独资形式仅允许提供西部地区道路客运),并需满足下列条
件:
 1)企业注册资本的50%需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2)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3)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4)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
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
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2.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F.公路运输服务

 b.货运服务(CPC712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F.公路运输服务

 c.商用车辆和司机的租赁(CPC712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F.公路运输服务

 d.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6112+8867)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F.公路运输服务

 e.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4)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提供客运汽车站场服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1)提供客运汽车站场服务限于合资,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可多于49%。
 2)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
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
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2.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业、道路客运站场项目的申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G.管道运输

 a.燃料传输(CPC713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G.管道运输

 b.其他货物的管道运输(CPC713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a.装卸服务(CPC74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b.仓储服务(CPC74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c.货运代理服务(CPC748)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澳门服务提供者可提供的海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限于:
1.设立的独资船务公司可从事的业务限于:
 1)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及
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2)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包括报
关和报检;使用商业通用的提单或多式联运单证,开展多式联运服务。
 3)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其母公司经营澳门与内地开放港口之间的驳船、拖船提
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
 4)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仅可为该澳门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澳门至广东省二
类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提供包括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
常业务服务。
2.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仅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3.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限于合资、合作,所持股权比例不超过51%。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H.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服务

 d.其他(CPC74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提供外轮理货服务限于合资、合作。
为明晰起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可作为其在内地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条件。
  
部门:11.运输服务
分部门:I.其他运输服务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2.没有包括的其他服务
分部门:A.成员组织服务(CPC95)
B.其他服务(CPC97)
C.家政服务(CPC98)
D.国外组织和机构提供的服务(CPC99)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商业存在
措施:

1.提供工会、少数民族团体、宗教、政治等成员组织的服务除外。
2.来内地设立境外组织和机构除外。

表2

跨境服务新增开放措施(正面清单)

部门或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澳门服务提供者从事涉及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具体可从事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136号)执行。


部门或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具体承诺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澳门居民申请成为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澳门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部门或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及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CPC8674)

具体承诺

  1.对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澳门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2.对于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统一完成。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澳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尚未取得内地专业资格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不能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进行考核。
  4.对于在广东省内,外商独资、合资城乡规划企业申报资质时,通过互认取得内地注册规划师资格,在上述企业工作的澳门人士,在审查时可以作为必需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分部门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h.医疗和牙科服务(CPC9312)
  j.助产士、护士、理疗医师和护理员提供的服务(CPC93191)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CPC9311)
  B.其他人类健康服务(CPC93192+93193+93199)

具体承诺

  对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注册内地执业药师按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部门或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8676)

具体承诺

  1.在自愿性认证领域,允许经澳门特区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澳门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机构合作,对澳门本地或内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测。
  2.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澳门特区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澳门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在澳设计定型且在广东省加工或生产的音视频设备类产品的CCC检测任务。


部门或分部门

1.商务服务
 F.其他商务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直接申请设立独资海员外派机构并仅向中国澳门籍船舶提供船员派遣服务,无须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

部门或分部门

5.教育服务
 C.高等教育服务(CPC923)

具体承诺

  允许广东省对本省普通高校招收澳门学生实施备案。


部门或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CPC812)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咨询、精算等)(CPC8140)

具体承诺

  鼓励广东的保险公司以人民币结算分保到澳门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


部门或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不含保险)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需偿还的资金(CPC81115-81119)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贷款、保理和商业交易的融资(CPC8113)
  c.金融租赁(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货币汇兑服务(CPC81339)
  e.担保与承兑(CPC81199)
  f.在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其他场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货币市场票据(CPC81339)
   f2.外汇(CPC81333)
   f3.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和期权(CPC81339)
   f4.汇率和利率契约,包括调期和远期利、汇率协议(CPC81339)
   f5.可转让证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转让的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CPC81339)
  g.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CPC8132)
  h.货币经纪(CPC81339)
  i.资产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CPC81339或
81319)
  k.咨询和其他辅助金融服务(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传输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的软件
(CPC8131)

具体承诺

  1.建立更多元化的离岸人民币产品市场,增加资金双向流动渠道。
  2.研究进一步降低QDII、QFII和RQFII资格门槛,扩大投资额度。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e.空运支持服务(CPC746)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的航空公司在办公地点或通过官方网站自行销售机票及酒店套票,无需通过内地销售代理。


其 他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澳门居民参加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执业兽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其 他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谷物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坚果种植;香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林业;牲畜饲养;家禽饲养;水产养殖;灌溉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其他农业服务;林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谷物磨制;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水产品冷冻加工;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豆制品制造;蛋品加工;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罐头食品制造;味精制造;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营养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葡萄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纺织业;窗帘布艺制品制造;纺织服饰、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鞋帽制造、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文教办工用品制造;乐器制造;工艺美术制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及墨锭生产除外);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塑料制品业;日用玻璃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自行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眼镜制造;日用杂品制造;林业产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批发;其他文化用品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货物、技术进出口;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道路货物运输;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仓储业;餐饮业;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租赁业;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广告业(广告发布服务除外)、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包装服务;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专业技术服务业;质检技术服务;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摄影扩印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固体废物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维修;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建筑物清洁服务;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门诊部(所);体育;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文化娱乐经纪人;体育经纪人。


表3

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正面清单)

部门或分部门

2.通讯服务
 C.电信服务
  a.语音电话服务
  b.集束切换(分组交换)数据传输服务
  c.线路切换(电路交换)数据传输服务
  d.电传服务
  e.电报服务
  f.传真服务
  g.专线电路租赁服务
  h.电子邮件服务
  i.语音邮件服务
  j.在线信息和数据调用服务
  k.电子数据交换服务
  l.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调用
  m.编码和规程转换服务
  n.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传输处理)
  o.其他(寻呼、远程电信会议、移动远洋通信及空对地通信等)

具体承诺

商业存在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内地境内多方通信业务,对澳门服务提供者所占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存储转发类业务,对澳门服务提供者所占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呼叫中心业务,对澳门服务提供者所占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4.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服务范围仅在广东省内),对澳门服务提供者所占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5.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对澳门服务提供者所占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表4

文化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正面清单)

部门或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A.文娱服务(除视听服务以外)(CPC9619)

具体承诺

商业存在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新增的试点地区,独资设立娱乐场所。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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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 (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 内地在此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尚不存在商业存在模式。
  
③ 在跨境服务模式下,内地在广东省对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承诺沿用正面清单形式列举新增开放措施。《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涉及跨境服务的已有承诺仍然有效,将继续实施,与本协议附件产生抵触的,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④ 对于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内地在广东省对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全部开放承诺按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以正面清单形式列举。《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含补充协议一至补充协议十)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已有开放承诺,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⑤ 对电信服务部门(分部门)的商业存在和跨境服务模式,内地在广东省对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承诺沿用正面清单形式列举新增开放措施。《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涉及电信服务部门及分部门的已有承诺仍然有效,将继续实施,与本协议附件产生抵触的,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⑥ 对文化及相关服务部门(分部门)的商业存在和跨境服务模式,内地在广东省对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承诺沿用正面清单形式列举新增开放措施。《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涉及文化服务的已有承诺仍然有效,将继续实施,与本协议附件新增开放措施产生抵触的,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文化领域包括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和开发服务(CPC852)、印刷和出版服务(CPC88442)、其他商务服务(CPC8790)中的光盘复制服务、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发行服务(CPC9611)、电影放映服务(CPC9612)、广播和电视服务(CPC9613)、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CPC7524)、录音服务、其他视听服务、图书、报纸、杂志、文物的零售服务(CPC631+632+6111+6113+6121)、其他分销服务中的文物拍卖服务、文娱服务(CPC9619)、新闻社服务(CPC962)、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等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新闻、出版、视听节目、音像、游戏等文化信息服务、文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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