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出了深化行业改革、推进服务外包、扩大内外开放、放宽行业准入、加大税收扶持、加强用地支持、调整价格政策、鼓励争创品牌、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等10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加速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这些政策措施既有针对性,也具可操作性。
进一步深化服务行业改革。积极配合国家推进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抓紧制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对隶属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要进行分类改革、加快脱钩;依法规范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自律。
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务外包。鼓励工商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将非核心服务业务外包,符合条件的经报批后,可享受有关的扶持政策。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能够由社会提供的服务业务推向市场,对经批准的信息咨询、会议展览、专业培训、软件开发等服务,实行公开招标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省服务产品。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凡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服务业同一行业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费、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加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战略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生产性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来湘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培训基地等,经认定后实行审批、办证全程代办绿色通道制度。建立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规模。
放宽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准入。凡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扶持。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涉农服务业、金融业和新办服务业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法允许范围内,实行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扶持政策。
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用地支持。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确保项目落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凡依法批准利用国有或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地、荒滩建设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调整完善生产性服务业价格政策。生产性服务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
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新获得的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商务部和湖南省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分别由省政府和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在该省连续举办三次以上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品牌展会的企业和单位,经认定后由举办地政府给予补贴,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拓宽生产性服务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加大政府引导投入力度。省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原有规模基础上,逐年适当增加投入,重点引导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培育、项目示范以及重大活动等。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引导社会多渠道投入。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加快建立多层次的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专业人才能力开发和客观评价体系,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和创业型人才。省政府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并选派一定数量的生产性服务业优秀人才纳入每年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培训资助计划。